刘明祥教授在《法学论坛》2026年第2期发表论文《论利用计算机诈骗》。文章指出,德日等国刑法在普通诈骗罪之外,单独规定有利用计算机诈骗罪。我国刑法虽未单独设立此罪,但刑法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有定罪处罚的原则规定,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,均可利用计算机实施。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骗取财产的犯罪,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诈骗罪的,存在是定盗窃罪还是定(普通)诈骗罪两种对立的主张。定盗窃罪的主张,无法合理解释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交付(或处分)转让财产的功能,非法获取他人债权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,为何也能构成直接夺取占有型财产犯罪中的盗窃罪;定(普通)诈骗罪的主张,则能较为合理地揭示行为人此种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行为的本质特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