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明祥教授在《法学评论》2026年第2期发表论文《也谈供卡人掐卡、取款的行为性质——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》。文章指出,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正常使用(不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)的场合,供卡人以非法占有该银行卡账户中用卡人存储的钱款为目的而掐卡(挂失旧卡补办新卡),是为取款制造条件的诈骗犯罪预备行为。掐卡行为虽然会损害用卡人“可以随时取款或转账”的利益,但这种利益不属于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,更不可能成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。掐卡后未来得及取款即告案发的,可能成立诈骗(预备)罪,但不可能构成盗窃罪。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用于电信诈骗的场合,供卡人明知其银行卡账户钱款来源于电信诈骗犯罪而掐卡,对这种行为定性,应根据其提供银行卡时,对用卡人将要用来从事何种活动的主观认识、以及其实施掐卡行为的目的动机,分别情形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。供卡人以非法占有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为目的而掐卡并取款的,无论是在用卡人正常使用银行卡、还是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场合,也不论是在银行柜台、还是自动柜员机上取款,数额较大的,均构成诈骗罪。